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根据投资人的不同身份会有不同的要求。

投资者为法人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国内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外国企业的注册证、商业登记证等;其中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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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册文件/公司主体资格证明

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办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含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具体政府请咨询您注册地工商局材料要求,以当地工商局实际政策为准。

针对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外经贸(或商务)主管部门;针对特殊的行业,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审批机关分别是银监部门、保监部门、证监部门。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归口审批,可直接向工商局申请登记。但经营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需经审批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