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明一词最早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及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中说明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韩国公司在国内设立登记时,应提供韩国公司注册证书及董事股东名册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韩国公司的注册证书上会体现韩国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营业地址以及经营范围。
而韩国公司的董事及股东名册,也叫做韩国公司成员登记证书。同时还会有一份韩国公司股份证明书体现公司股东、股本及股份结构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