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要求及材料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独资或与中方合资或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基本要求如下

在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先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成立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应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中方投资者应为合法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依法经商务部门批准,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成立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且发起人中需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东可以用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公司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章程的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您所选择的住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企业的使用用途一致。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首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和许可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首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和许可文件。如果您从事的经营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无论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还是照后审批项目,均应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办理外资投资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
2.章程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其中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内资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外资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字。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隹证书》

副本1

由商务部门出具,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过北京市工商局网站网上申办名称预先登记的可以不领取纸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各方合法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中国投资者的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类别股东资格证明的提交方式请参照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申请企业登记应如何提交股东资格证明”的详细说明)。

6.《指定(委托)书》应由全体股东共同签署。
7.《补充信息登记表》 
8.住所使用证明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

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9.许可项目审批文件仅限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如危险化学品经营、快递业务等。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方股东和境内被授权人共同签署,同时提交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温馨提示:

1. 上述第1、6、7、10项材料应提交登记机关制式格式的申请文件,可到就近工商部门领取或登陆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下载。

2. 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

3. 未明确提示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 如申请设立外资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5. 所提交房产证的房产用途应与实际经营用途一致。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办理营业执照?请参照《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中“选择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内容,以避免风险。

6.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还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